返回校园网
发布日期:2014-09-09
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786  
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的、客观的认定。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其它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情况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对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5倍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低于1.8倍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且由于学费高额(学费每年10000元及10000以上,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亲、配偶、子女及本人)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单亲家庭、父母离异、突发自然灾害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等情况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困难学生。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

三、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与管理本学院认定工作。

3.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合格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表》(附表1)、《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表》(附表2),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日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的9月份为集中认定期。学校在每学年结束前全面、认真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附表3);新录取学生中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部分有视力障碍的学生可由监护人填写),并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家庭困难状况及准备相关附件。

2.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需到辅导员处申领或从校园网学生在线下载《认定申请表》。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部分有视力障碍的学生可由监护人填写),并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家庭困难状况及准备相关附件。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提交给本学院辅导员,学院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4.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汇总表》(附表4),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6.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7.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各学院将本学年《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一并报学生资助中心。

9.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中心。

六、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认定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