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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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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本科、高职学生人民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高职学生

人民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评定资格

1、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连续就读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在籍本科、高职学生,其课程成绩和操行评定达到规定要求者,均可申请参加人民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定。

2、凡参加人民奖学金评定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未受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凡违纪者自处分及通报批评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

(2)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补考者不得参评)

(3)第一至第四学期阶段当学期所选课程学分不低于16学分,第五至第七学期阶段当学期所选课程学分不低于8学分;

(4)在学校安排时间内早操、课外活动出勤次数达2/3以上者和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免测试者除外)。

二、评奖标准

(1)奖学金评定等级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学金金额标准为一等奖1200/人,二等600/人,三等奖300/人;

(2)按年级和专业确定评选对象;

(3)评选标准按年级和专业按成绩择优确定。

(4)评奖比例:一等奖5%、二等奖10%、三等奖20%

(5)先进班集体可以提高评奖比例,具体为:

类别

市先进集体

校先进班级、支部

校文明班级、支部

系数

1.2

1.1

1.05

注:以上增加名额系数仅适用于下一学年度的第一学期

三、评奖程序

人民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评选,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人民奖学金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成绩并结合学生的综合表现召开班委会,x提出推荐意见,学院审核并公示三日,报学生处复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颁布获奖决定,发放证书及奖金。

四、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学年度各项奖学金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研究生、成教学院学生评选条件另行制订。

六、本细则自200891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细则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