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校园网
发布日期:2014-09-19
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748  
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为体现设立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的宗旨,做好奖学金评颁工作,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评颁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获奖者须为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或研究生团队,须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讲文明、守诚信,乐于助人、富有爱心,身心健康、乐观进取,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贡献才智,有志从事我国水产事业。

第二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升学奖”获得者应为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热爱专业学习、学风端正、学习优良、成功升学的本科毕业生,考取国内研究生须提供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考取国外研究生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三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游学奖”获得者应为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参加当学年度出国游学并表现出色的研究生,须提交暑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游学小结,并公开汇报游学成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书面材料、口头汇报情况和带队老师推荐意见综合评选产生。

第四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应为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热爱科学研究和创新,在完成日常学习研究任务之余,有科技创新成果,尤其有科创发明实物作品,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并取得出色成绩的研究生团队,团队首要负责人须为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研究生。申请时须提交科创项目总结报告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科技创新奖”根据研究生团队参加科创活动的成绩采取分级集体奖励,获奖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时,奖金可以叠加。

第五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社会实践奖”获得者应为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关心国际、国家或地区发展、关注社会热点、志愿服务社会和居民,在完成日常学习研究任务之余,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出色成绩的研究生团队,团队首要负责人须为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研究生。申请时须提交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社会实践奖”根据研究生团队参加社会实践的成绩采取分级集体奖励,获奖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时,奖金可以叠加。

第六条 违反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申请日期内未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自动失去获得“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 遵循“先申请后评审”的原则,由学生本人申报,并填写“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申请表,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状况、学业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等综合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每年5月份,“太和水环境奖学金升学奖”开始申报,于515日前完成初审。每年10月份,“太和水环境奖学金游学奖”、“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开始申报,于1015完成初审。

第九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通过评审讨论,确定“太和水环境奖学金”各奖项获得者。每年525日和1025分别完成“太和水环境奖学金升学奖”和“太和水环境奖学金游学奖”、“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社会实践奖”的审定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送理事会。

第十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于当年毕业典礼、校庆日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同步在校园网络上发布评选结果。

第三章  颁奖

第十一条 每位获奖者除了获得上海海洋大学与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签发的获奖证书之外,还将获得数额不等的奖金。具体额度见《章程》。

第十二条 如客观条件许可,获奖者还将获得到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观、实习的机会,表现优异者还可获得公司荣誉员工的称号。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