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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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章程 |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踏实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弘扬中国水产事业,同时也为了加强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洋大学的友好联系,密切企业和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双方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上海海洋大学设立“太和水环境奖学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起,每年提供人民币15万元作为“太和水环境奖学金”专款。其中7万元用于奖励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研究生“游学奖”、“科技创新奖”和“社会实践奖”,8万元用于奖励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本科生“升学奖”。
第三条 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洋大学商定,“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自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运作期限暂定五年。五年期满后,双方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具有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全日制学籍,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水平和优异成绩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章 奖金设置
第五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共设置“升学奖”、“游学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四类,其中“升学奖”用于奖励当年考取国内外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个人;“游学奖”用于奖励当学年出国游学并表现出色的研究生个人;“科技创新奖”用于奖励当学年参加如“挑战杯”、“科创杯”、“上汽杯”、“陈嘉庚杯”等校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表现出色的研究生团队;“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当年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表现出色的研究生团队。
第六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各类奖励的等级、额度、名额,进行分类设置,具体见附件一。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七条 成立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章程》,制定并修改《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评审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以及其它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事宜,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八条 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理事长由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院长李家乐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党委副书记林海悦担任,副理事长由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文辉担任;理事由上海海洋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相关负责人和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第九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常务副理事长分管,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六章 评审
第十条 成立“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相关事宜。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李家乐;
副主任:谭洪新、林海悦;
委员:何培民、周涛峰、李爽、徐灿
第十一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对由学生本人申报,并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的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通过评审讨论,确定“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
第十二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三条 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肃执行评审程序,宁缺勿滥,并对审定过程严格保密。
第七章 颁奖
第十四条 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海洋大学每年组织一次颁奖仪式。邀请全体获奖者出席。颁奖由“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实施,授予获奖者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颁奖活动要力求生动活泼,富于教育意义。为扩大“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强“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的宣传工作,“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获奖者的名单将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授权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本奖学金在学校的宣传及组织颁奖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建议:除在校园网络上及时予以报道之外,本奖学金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全校园的宣传工作。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为做好“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颁工作,另行制订《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奖学金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制度,委托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院长行使收支审核签字权。
第二十条 关于本奖学金设立及评定发放的有关文件,均由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处代表学校行文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会议通过,并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理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