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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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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与生命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水产与生命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现依据《上海海洋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五)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成绩计分标准参照《水产与生命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市学位办下达的名额,召开委员会会议,下达各学院名额,主要依据是:在校生数量、优硕优博论文申请情况、上年度评选情况。从整体来看,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

第六条  为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享受学校当学年基本奖助金停发,也不享受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七条   水产与生命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按照本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组织本院评审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10月份受理。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在休学、由学校项目推荐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不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先从本学年一等基本奖助金获得者中产生,学术型研究生已经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者公开发表SCIEIISTP收录的论文、有本校图书馆有效检索证明,或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CSCD核心库论文;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要同时有实践经历、书面实践研究报告、实践单位表现鉴定意见,已经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上的专利成果,或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CSCD扩展库以上级别的论文,或者有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类奖项。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上评选期内相应科研成果的佐证材料,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类别相对应)获得。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按照积分顺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获奖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有权获得奖金和国家颁发的荣誉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遵纪守法,努力钻研、不断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学术道德和科研创新方面作出表率。如果有违规违纪、违反学术道德等不良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水产与生命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度起开始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